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 34 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以下简称 23 号公告)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 23 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或按定率征税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 万元低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 3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三、本公告自 2014 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起执行,同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 4 号公告)有关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停止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 4 号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 年 5 月 9 日
附件:
-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doc